赵清伟律师亲办案例
刘某诉孙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
来源:赵清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4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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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本案案情:2000年6月刘某从技能学校毕业后,就到孙某处工作,在工作期间刘某主要从事焊工工作。2004年底,刘某离开孙某另找其他工作,之后孙某多次电话联系原告,让刘某再回去工作,但因刘某已经在北京武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就没有同意。2009年初刘某离开北京武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。

    2009年9月28日,刘某暂时没有找工作,孙某电话联系刘某,让刘某找几个人到官园桥国家电网院内,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处焊不锈钢阳光棚,并特意交代必须在10月8日前完活。10月1日晚刘某带朋友张伟到了孙某处,第二天上午,刘某与张伟跟随孙某的工人到了工地开始工作。10月3日下午1点左右,刘某与张伟在一起加焊,后来,孙某让刘某去点横秤。在焊接中间横秤时,需要拉线找直,由于线挂在高处,刘某只得站在离地面约三米的台上去够,在刘某用手扶着不锈钢立柱拉线找直时,由于不锈钢立柱未焊接牢固,导致刘某坠下高台摔伤。经诊断为:双跟骨粉碎性骨折(Sanders Ⅳ型),双第一足趾外翻畸形。刘某住院45天,2009年11月17日出院。

刘某受伤后,孙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。因为生活非常困难,刘某多次与孙某协商,希望孙某支付2万元就不再追究,但孙某均采用拖延方法拒绝支付赔偿费用。万般无奈之下,刘某找到了我。

    庭前准备思路:在听完刘某的叙述后,我果断建议,鉴于孙某的拖延策略,我们应立即着手收集证据,尽快起诉。

我预判,本案的核心就在于双方属于哪种法律关系,这一定是庭审中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,也是法官最需要核实的问题。因为根据法律规定,如果双方是雇佣法律关系,雇主刘某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;如果双方属于承揽法律关系,刘某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。

鉴于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协议,张伟的证言很有可能是决定本案胜负的关键,所以我尽快让刘某安排我与张伟见了面,并让他出具了证人证言,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。同时,我仔细查看了有关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,并阅读了有关文献,结合本案的事实,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定性做好了充分准备。

    一审庭审:本案一审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庭审的进程与庭前预测完全一致,原被告双方围绕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进行了激烈对抗。在庭审中,我结合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,并引用权威学者论述,对双方的雇佣关系作了充分论述。

    一审宣判:2010年10月19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以(2010)西民初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,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,判决孙某向刘某支付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九万余元,一审判决取得完全胜利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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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赵清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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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1101*********4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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